国际交往中的称呼:
在国际交往中,称呼包括一般尊称和特殊尊称两大类。
根据尊称的礼仪规范,在国际交往中,一般对成年男子,不论是已婚的或未婚的,都称“先生”(Mister);对于已婚女子称“夫人”(Misterss);对于未婚女子称“小姐”(Miss);对不了解婚姻状况的女子称“小姐”;对已婚的和未婚的女子都可以称“女士”(Madame)。对教会神职人员,我国一般均统称“先生”。
在使用“先生”、“小姐”、“夫人”等称谓时,可以加上姓氏或姓名,如“约翰·泰勒先生”、“戴维斯小姐”、“伊利莎白·格兰夫人”、等,也可以加上职务、职称,如“市长先生”、“校长女士”等。对医生、教授、律师以及博士学位的人士,可单独称“医生”、“教授”、“博士”等。如“彼得博士”;也可加先生,如“法官先生”。
特殊尊称是对君主制国家的贵族和王室成员的尊称。在国际交往中,一般部长以上的官员按国家情况称“阁下”;但是美国、德国、墨西哥等国则不称“阁下”而称“先生”;在欧美,对王室中地位最高的一位初次见面都称“陛下”;对王室成员及其配偶均可称“殿下”或“阁下”;对有爵位的人,称爵位,包括“公爵、侯爵、伯爵、子爵、男爵”,也可称“先生”。